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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和文类 的区别

2024-06-01来源:编辑

区别:

1、属性上:

(1)文类是文章的分类,是属性。文类学是专门研究文学类型在不同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理论的分支学科。

(2)文体是文章的体裁,是形式;文体,是指独立成篇的文本体栽(或样式、体制),是文本构成的规格和模式,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某种历史内容长期积淀的产物。它反映了文本从内容到形式的整体特点,属于形式范畴。除此以外,文体还是文娱和体育的合称。


2、研究方向上:

(1)文类学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大致可分以下五方面:文学的分类、文学体裁研究、文类理论批评、文类实用批评、文学风格研究。

(2)文体类研究即率属于文类研究。

3、形式上:

(1)文体的主要形式是记叙文、散文、小说、诗歌、说明文、议论文、各种应用文等;

(2)而文类常用三分法或四分法,即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戏剧文学,或者诗歌、小说、散文、戏剧。

扩展资料:

中国文体分类的演变和文学四分法的形成:

大致说来,我国从汉代到明代,对文体和文类的划分是逐渐展开、趋于细致的。三国时曹丕《典论·论文》里按照“本同而末异”的原则划分了四类,并且指明了它们的体性:“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宜实,诗赋宜丽。”西晋的陆机在《文赋》提出“体有万殊,物无一量”,列出了十体并对其特征加以概括:“诗缘情而绮靡。赋体物而浏亮。碑披文以相质。诔缠绵而凄怆。铭博约而温润。箴顿挫而清壮。颂优游以彬蔚。论精微而朗畅。奏平彻以闲雅。说炜晔而谲诳。”

刘勰《文心雕龙》五十篇,自第六篇到二十五篇共二十篇谈的是文体,实际是把文章分为三十三个体类:明诗第六、乐府第七、诠赋第八、颂赞第九、祝盟第十、铭箴第十一、诔碑第十二、哀吊第十三、杂文第十四、谐隐第十五、史传第十六、诸子第十七、论说第十八、诏策第十九、檄移第二十、封禅第二十一、章表第二十二、奏启第二十三、议对第二十四、书记第二十五。

梁代昭明太子萧统在《文选》中则将七百五十二篇诗文分为三十七类:赋、诗、骚、七、诏、册、令、教、文、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书、檄、对问、设论、辞、序、颂、赞、符命、史论、述赞、论、连珠、箴、铭、诔、哀、碑文、墓志、行状、吊文、祭文。到明代吴讷《文章辨体》中将诗文分为五十九类,徐师曾《文体明辨》在前者的基础上,将诗文分为一百二十七类,其中仅诗歌就划为二十六种,赋划为四类,更是显得繁杂了。

清代以后,我国文体划分开始走向归并与简化。如桐城派古文家姚鼐编纂的曾经影响很大的《古文辞类纂》就将文章分为十三类:论辩类、序跋类、奏议类、书说类、赠序类、诏令类、传状类、碑志类、杂记类、箴铭类、颂赞类、辞赋类、哀祭类。直至现代进一步简化,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类。四分法出现于五四时期,是在流传进来的西方三分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文学的历史与现状而形成的。

四分法最早见于1919年傅斯年《怎样做白话文》一文:“散文在文学上,没甚高的位置,不比小说,诗歌,戏剧。但是日用必须,整年到头的做它”[4]。后来朱自清、鲁迅、胡适等多人沿用这个划分,至1935-1936上海良友公司赵家壁主编的多卷本《中国新文学大系》将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分卷出版,四分法遂约定俗成。

我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显得繁杂,缺乏概括,而且存有偏见,在很长时间里把后来得到很大发展的小说、戏曲排除在外。但也有其特点和优点:一是承认散文的地位,二是对某些文体特别是论述文体的特点把握得比较细密而精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中国古典文学

百度百科 - 文体

百度百科 - 文类



1、本质不同

文体:独立完整的文本体裁(或样式、体制)是文本构成的规范和模式,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也是长期积累历史内容的产物。

文类:文章的分类,其基本形式是问题类文学。

2、表现形式不同

文体的主要形式有叙事、散文、小说、诗歌、说明文、论辩和各种实用文章。

文类通常分为三到四个部分: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戏剧文学,或诗歌、小说、散文和戏剧。


扩展资料:

文体的分类:

文体还是文娱和体育的合称。

(1)文娱,是文化娱乐的简称。

(2)体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它以体育和智力活动为基本手段,根据人类生长发育、技能形成和功能提高的规律,达到促进全面发展、提高体质和整体教育水平、增强体质的目的。党卫军和体育能力,改善生活方式和提高。生活质量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体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娱



区别:

1、属性不同。

文类是文章的分类,是属性。文类学是专门研究文学类型在不同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理论的分支学科。

文体是文章的体裁,是形式;文体,是指独立成篇的文本体栽(或样式、体制),是文本构成的规格和模式,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某种历史内容长期积淀的产物。它反映了文本从内容到形式的整体特点,属于形式范畴。除此以外,文体还是文娱和体育的合称。

2、研究方向不同。

文类学研究的范围和对象大致可分以下五方面:文学的分类、文学体裁研究、文类理论批评、文类实用批评、文学风格研究。

文体类研究即率属于文类研究。

3、表现的形式不同。

文体的主要形式是记叙文、散文、小说、诗歌、说明文、议论文、各种应用文等;

文类常用三分法或四分法,即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戏剧文学,或者诗歌、小说、散文、戏剧。



  文体,含义有二。 一是指文章、文学作品的体裁。我们常说的文体指诗歌、散文、小说和戏剧。 二是文娱和体育的合称。
  文类就是文章的分类,它的基本形式是文学的问题类别。常用三分法或四分法,即叙事文学、抒情文学和戏剧文学,或者诗歌、小说、散文、戏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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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

  一、文学分类的原则
  通常认为,文体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学作品类型,是作品群的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形式,是作品存在必要的、普遍形式。就是说,文学通过体裁而把内容物质化,成为揭示文学的不同类别变化的形式结构。[1]每一种文体都有其独有的审美特征,决定这些特征的最主要因素是文学语言的审美表现性,如语言的表现功能、节奏和韵律就是区分文体的标志;其次是描写对象的不同,叙事性文体如小说与抒情性文体如诗歌的描写对象就有区别;第三是容量,不同的文体容量如篇幅、规模、场景、人物等都不大一样。文体的分类遵循着一定的原则,如西方通行的抒情类、叙事类、戏剧类着眼于文学种类的性质,而我国流行的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分法注重的是作品的形态。
  俄国文学理论家维谢洛夫斯基(A.Veselovsky,1838-1906)在《历史诗学》一书中曾经探讨了西方文学中几种主要文体的起源。按照他的看法,在人类原始文化初期,存在着各种艺术混为一体的现象,他称之为“混合艺术”。这种艺术是有节奏的表演、歌舞和语言因素的结合。起初歌词只是偶然的即兴的叫喊,慢慢地被赋予意义,诗歌的雏形便产生了。其中抒情诗来自合唱歌曲中情感激昂的呼喊,最简朴的形式是即兴的两句诗或四句诗。叙事诗的萌芽是故事的吟诵和演唱,后来按传说的年代顺序或根据故事的内在结构编织在一起,则成为叙事诗文体。戏剧的起源比较复杂,大体可以推断是从不同的礼仪和祭祀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维谢洛夫斯基的说法可以作为参考。
  二、文学分类的历史性与相对性
  一种文体的孕育、成熟和衰亡,往往沉淀着文化和历史的投影。例如中国古典诗歌的流变,便经历了四言诗、楚辞、乐府民歌、五言诗、七言诗、长短句的词、散曲等阶段。文体的演变和社会、文化、语言观念等的发展呈现出某种关联性。法国作家雨果(Victor Hugo,1802-1885)在《<克伦威尔>序言》中试图对这种现象加以探讨。他将西方流行的抒情类、叙事类与戏剧类三种文体划分对应于人类社会经历的三个历史时期:原始时代是用牧歌歌颂理想的抒情诗时代,古代是赞美部族和民族之间的战争和英雄的叙事诗时代,自基督教以来的近代,是人间与天堂、灵魂与肉体、美与丑相互对立的戏剧时代。
  一种文体一经形成,便有着相对的稳定性。对于以该文体来写作的作家来说,常常具有审美规范的约束力。所以巴赫金称之为一种“艺术的记忆”,认为“就其本性来说,体裁反映了文学发展的最稳固的、‘经久不衰’倾向。”[2] 具体说,体裁对文学的语言形态、意象创造及结构安排常常起着无形的规范作用。例如诗歌要分行排列,结构上富于跳跃性等。但是另一方面,伟大的作家总是在某种程度上突破既有的审美规范,赋予文体以新的面貌与性质。克罗齐说,“每一个真正的艺术作品都破坏了某一种已成的种类,推翻了批评家们的观念”[3]。克罗齐以此作为反对文学分类的理由固然不甚恰当,但他所说的情况大体符合事实。比如小说这种文体是从传奇发展起来的,到巴尔扎克(Guez de Balzac,1799-1850)等19世纪经典现实主义作家那里,人物性格创造、环境描写和故事叙述都较为成熟,形成了古典小说人物、环境、情节三大要素。在20世纪初意识流小说家如沃尔芙(Virginia Woolf,1882-1941)等人那儿情况便不同了,她着力展示人物的意识流动。到了20世纪下半叶罗伯-格里耶等新小说派作家那里,小说的人物、环境、情节全面淡化,只剩下若明若暗的情绪的表达。而且,文体之间的交叉、互渗现象也是常有的,如古典小说《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中都容纳了大量的诗词。同时,不少作家还致力于打破文学分类的超文体写作,如德国作家歌德(G.W.Goethe,1749-1832)的《浮士德》既是戏剧又是诗歌,法国作家萨特(Jean-Paul Sartre,1905-1980)的《词语》可以说是文学传记,也是文学评论及理论著作。而我国当代作家张承志的《心灵史》则集小说的虚构叙事、往事的历史考证、宗教的心灵探索于一体,另一作家孙甘露的《访问梦境》、《信使之函》则是小说、诗歌、散文、哲学、谜语、寓言等文体的混合物。这些探索都给既有的文体注入了新的因素与活力。
  第二节中西文学分类的演变
  一、中国文体分类的演变和文学四分法的形成
  大致说来,我国从汉代到明代,对文体和文类的划分是逐渐展开、趋于细致的。三国时曹丕《典论·论文》里按照“本同而末异”的原则划分了四类,并且指明了它们的体性:“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宜实,诗赋宜丽。”西晋的陆机在《文赋》提出“体有万殊,物无一量”,列出了十体并对其特征加以概括:“诗缘情而绮靡。赋体物而浏亮。碑披文以相质。诔缠绵而凄怆。铭博约而温润。箴顿挫而清壮。颂优游以彬蔚。论精微而朗畅。奏平彻以闲雅。说炜晔而谲诳。”刘勰《文心雕龙》五十篇,自第六篇到二十五篇共二十篇谈的是文体,实际是把文章分为三十三个体类:明诗第六、乐府第七、诠赋第八、颂赞第九、祝盟第十、铭箴第十一、诔碑第十二、哀吊第十三、杂文第十四、谐隐第十五、史传第十六、诸子第十七、论说第十八、诏策第十九、檄移第二十、封禅第二十一、章表第二十二、奏启第二十三、议对第二十四、书记第二十五。梁代昭明太子萧统在《文选》中则将七百五十二篇诗文分为三十七类:赋、诗、骚、七、诏、册、令、教、文、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书、檄、对问、设论、辞、序、颂、赞、符命、史论、述赞、论、连珠、箴、铭、诔、哀、碑文、墓志、行状、吊文、祭文。到明代吴讷《文章辨体》中将诗文分为五十九类,徐师曾《文体明辨》在前者的基础上,将诗文分为一百二十七类,其中仅诗歌就划为二十六种,赋划为四类,更是显得繁杂了。
  清代以后,我国文体划分开始走向归并与简化。如桐城派古文家姚鼐编纂的曾经影响很大的《古文辞类纂》就将文章分为十三类:论辩类、序跋类、奏议类、书说类、赠序类、诏令类、传状类、碑志类、杂记类、箴铭类、颂赞类、辞赋类、哀祭类。直至现代进一步简化,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类。四分法出现于五四时期,是在流传进来的西方三分法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文学的历史与现状而形成的。四分法最早见于1919年傅斯年《怎样做白话文》一文:“散文在文学上,没甚高的位置,不比小说,诗歌,戏剧。但是日用必须,整年到头的做它”[4]。后来朱自清、鲁迅、胡适等多人沿用这个划分,至1935-1936上海良友公司赵家壁主编的多卷本《中国新文学大系》将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分卷出版,四分法遂约定俗成。
  我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显得繁杂,缺乏概括,而且存有偏见,在很长时间里把后来得到很大发展的小说、戏曲排除在外。但也有其特点和优点:一是承认散文的地位,二是对某些文体特别是论述文体的特点把握得比较细密而精微。
  二、三分法是西方文学分类的基本方法
  西方从古希腊开始便将文学分为叙事类、抒情类与戏剧类三个类别。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一开头就谈到史诗、悲剧、喜剧以及其他艺术都是摹仿,只是摹仿所用的媒介不同,文学用语言,音乐运用音调和节奏;摹仿的对象不同,悲剧摹仿的是比我们今天的人好的人,喜剧摹仿的是比我们今天的人坏的人;摹仿所采的方式不同,“时而用叙述手法,时而叫人物出场”的是史诗,“始终不变,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是抒情诗,“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5]的是戏剧,这奠定了文学三分法的基础。歌德在他的《西东胡床集注释》中提出,文学一般有三种自然形式:清晰的叙述式、热情的激动式与个人的行动式。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与史诗、抒情诗和戏剧相对应的。歌德认为这三种自然形式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德国古典美学的代表人物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在《美学》中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并做了发挥,认为史诗是诗歌发展的正题,抒情诗是反题,而戏剧诗则是合题。他把史诗与事物的客观形状相联系,“按照本来的客观形状去描绘客观事物”,把抒情诗与诗人的内心世界相联系,“主体自我表现作为它的唯一形式和终极目的”,而戏剧诗则是内在精神与客观事物的统一,是“处在整体状态的精神”[6]。其后,虽然有克罗齐质疑三分法甚至主张取消艺术分类本身,三分法还是西方最流行的文学分类方法。例如美国的韦勒克、瑞士文学理论家施塔格尔(一译希台格尔,Emil Staiger,1908-1987)、凯塞尔(Wolfgang Kayser)以及前苏联的波斯彼洛夫等人便取三分法。在《诗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施塔格尔用抒情式、叙事式和戏剧式代表三种主要的文学类型,认为抒情式风格即回忆,叙事式风格即呈现,戏剧式风格即紧张。但纯粹抒情式、叙事式和戏剧式的文学并不存在,一切文学皆参与了三个类,因参与的程度不同,形成古往今来文学的无限丰富性。由于抒情式、叙事式和戏剧式的语言要素分别是音节、词和句,正合人类语言发展的三个阶段:语言的感性表达阶段、直观表达阶段和概念思维表达阶段,并且正合人类本质的三个领域:情感的、图象的和逻辑的。[7]
  文学分类问题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有关。西方叙事文学和戏剧发展较早,故三分法出现较早。我国诗歌发展较早,叙事文学与戏剧发展与成熟相对较晚,加之散文比较发达,所以能够接受四分法。
  三分法和四分法各有其存在依据。解放后,我国文学理论教学与研究中三分法和四分法并行不悖。以“文革”前后影响很大的两部文学理论教科书为例,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主张四分法,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就倡导三分法。因此本书将三分法与四分法相结合进行文学分类。

文体是文章的体裁,是形式;文类是文章的分类,是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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