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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职责

2024-05-06来源:编辑

职责如下: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书记员



  通俗地说,就是为审判员打杂的.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27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规定,从即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将打破“铁饭碗”,实行聘任制同时,打破过去由“书记员”而“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再过渡为法官。

  职责以法庭记录为主

  根据管理办法,书记员职责被明确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聘任制书记员是在法院正式编制内,通过与法院订立聘任合同,被聘任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不过,在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这一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级别可晋升至正处级

  新办法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可以按照规定正常晋升职级,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法院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法院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书 记 员 职 责

  一、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到立案庭领取新立案件,在本庭立结案台帐上进行登记;

  2、负责案件开庭记录、询问调查记录、合议庭合议记录、宣判记录、执行记录等各种记录工作;

  3、负责打印、校对法律文书;

  4、负责送达各种法律文书;

  5、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6、对中止、延期及其它法定事由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登记;

  7、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8、负责案件报结,报结前应填写好“案件流程信息表”和“报结案件移交表”,制作结案文书软盘,将预收诉讼费用转实收或提交立案庭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

  9、负责审判庭卫生清理;

  10、完成调研信息宣传任务;

  11、庭长、法官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书记员工作标准:

  1、制作笔录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核对准确无误;

  2、整理、装订案卷应材料齐全、顺序规范、装订牢固、干净整齐;

  3、保持审判庭环境清洁,做到无灰尘、纸屑、烟蒂及其它杂物;

  4、庭审前阅读案卷,了解案情,布置好法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并向审判长报告;

  5、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符合要求。

  审判时做记录,审判后整理材料,配合法官,相当于法官的秘书,
  但书记员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过去全部手写,现在要在网络中运行,所以要计算机录入.
  协助和配合审判员的工作,在审判员的指导下进行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主要是开庭记录,另外还有一些像整理卷宗,保持审判庭整洁,开庭记录前阅读卷宗,了解案情等辅助工作

  你去这个网上看,什么都有:http://www.fl168.com/Askq/1268/yvyfb.html

 通俗地说,就是为审判员打杂的.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10月27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规定,从即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将打破“铁饭碗”,实行聘任制同时,打破过去由“书记员”而“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再过渡为法官。

  职责以法庭记录为主

  根据管理办法,书记员职责被明确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聘任制书记员是在法院正式编制内,通过与法院订立聘任合同,被聘任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不过,在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这一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级别可晋升至正处级

  新办法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可以按照规定正常晋升职级,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法院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法院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简单来说: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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